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以下称“本条款”)规定由Trading Card Japan股份有限公司(トレーディングカードジャパン株式会社,以下称“本公司”)所运营的集换式卡牌等商品销售网站“TCG JAPAN”(以下称“本服务”)的使用条件。注册用户(以下称“用户”)应按照本条款使用本服务。用户一经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同意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第1章 总则

第1条(适用)

  1. 本条款适用于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有关本服务使用的一切关系。
  2. 除本条款外,本公司可就本服务另行制定使用规则等各种规定(以下称“个别规定”)。该等个别规定无论其名称如何,均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3. 本条款的规定与个别规定的规定相互矛盾时,除个别规定另有特别规定外,以个别规定的规定优先适用。
  4. 本公司另行公示的“特定商业交易法标示”及“隐私政策”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公司运营的本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2条(定义)

本条款中,下列各项所载用语的定义,依各该项的规定。

  1. “本服务”指本公司在本网站上提供的集换式卡牌及其他商品的销售服务及其附随服务。
  2. “商品”指本公司在本服务上销售的集换式卡牌及其他物品。
  3. “用户注册”指作为使用本服务的前提,在本网站上办理的本公司规定的手续。
  4. “用户信息”指用户注册时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一切信息。
  5. “账户信息”指本公司用以识别个别用户的信息,即用户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及密码。
  6. “买卖合同”指依据本条款,在本服务上用户与本公司之间成立的商品买卖合同。

第3条(注册及使用限制)

  1. 本服务的注册,在申请注册者同意本条款后,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申请注册,并经本公司批准后完成。
  2. 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供准确且最新的信息,无论任何理由,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虚构名义进行用户注册。
  3. 未成年人进行用户注册或使用本服务时,应事先取得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用户向本公司声明并保证,在使用本服务时,其已成年,或已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用户就年龄或其他注册事项作虚假申报,并据此使用本服务或订立买卖合同的,该行为构成日本民法第21条所定的欺诈手段,用户不得以限制行为能力为由行使撤销权。
  4. 本公司认定申请注册者或用户有下列事由时,可不批准其注册,或取消其注册,且对其理由不负任何披露义务:
    • 申请注册时申报虚假事项的
    • 违反本条款任一条款,或有违反之虞的
    • 过去曾被本公司停止或取消服务使用的
    • 对本公司的联络,超过一定期间未回复的
    • 支付能力存在疑义,或曾有关于付款的不正行为或纠纷的
    • 属于本公司另行制定的黑名单等措施对象的
    • 其他本公司认为注册不适当的
  5. 因本公司依本条所为行为致用户受到损害时,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4条(账户的管理)

  1. 用户应自行负责妥善管理本服务的账户信息(用户ID及密码)。
  2. 用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将账户信息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用。以与已注册信息相符的账户信息登录时,本公司视为由注册该账户的用户本人使用。
  3. 因账户信息被第三人使用所产生的损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概不负责。
  4. 共用相同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付款方式(信用卡号、银行账户、支付代理商账户等)、IP地址、设备标识符及其他识别信息的账户,或本公司合理判断为共用的账户,在本条款的适用上,推定为同一用户所使用。本公司可将对该等账户群中任一账户所采取的措施(停止使用、强制退会、拒绝购买、拒绝退货退款等),扩展适用于其他相关账户。

第2章 买卖合同

第5条(买卖合同的成立)

  1. 用户应按本公司在本服务上规定的方式申请购买商品。
  2. 买卖合同在本公司承诺用户的购买申请,并发出订单确认或付款完成通知时成立。但有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可不承诺购买申请,或解除已成立的买卖合同:
    • 商品无库存,或因库存管理上的原因无法提供的
    • 商品的价格、库存或其他标示有误载、误标的
    • 用户有违反本条款或其他不适当事由的
    • 付款未正常完成,或付款存在疑义的
    • 被认定以转售、囤购或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目的购买的
    • 属于本公司另行制定的黑名单等措施对象的
  3. 因本公司依前款规定不承诺购买申请或解除买卖合同致用户受到损害时,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本公司概不负责。
  4. 本公司依第2款规定不承诺购买申请或解除已成立的买卖合同时,如本公司已从用户处收取价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 以第2款事由中的无库存或库存管理上的事由、价格・库存或其他标示的误载・误标、或付款疑义为理由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取价款的全额。
    • 以第2款事由中的用户违反本条款或其他不适当事由、以转售・囤购或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目的购买、或属于本公司另行制定的黑名单等措施对象为理由的:本公司仅退还扣除运费、支付手续费、备货所需实际费用及本公司所受损害后的余额;无余额时不予退款。但不妨碍本公司依其裁量退还已收取价款的全额。

第6条(商品价格及付款方式)

  1. 商品的销售价格为本服务上各商品页面所标示的金额。
  2. 除销售价格外,如发生运费、支付手续费及其他应由用户承担的费用,本公司将在购买手续过程中标示。通讯费用等由用户承担。
  3. 付款方式为信用卡付款或其他本公司在本服务上规定的方式。用户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支付价款。
  4. 关于付款,可能适用本公司合作的支付代理商的规定。
  5. 用户同意在执行付款时,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的支付代理商为本人确认及防止不正使用的目的,获取、核对及保存地址验证(AVS)、持卡人姓名、安全码(CVV/CVC)、3D验证结果、IP地址、设备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并在发生付款相关争议时,将该等信息提供给发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7条(商品的状态及品质)

  1. 本服务销售的商品,除新品外,也包含二手品(含已开封、曾经他人之手的)。二手集换式卡牌因其性质,可能包含在制造、流通、保管过程中产生的下列状态,用户预先予以承诺:
    • 出厂伤、白边(掉漆)、边缘磨损、凹陷、翘曲
    • 印刷偏移、居中不良、墨色不均
    • 轻微污渍、指纹、擦痕、因年代久远的变色
    • 其他依该商品的种类、年代、流通状况通常可能存在的状态
  2. 本公司以商品页面刊载的图片、状态等级・评级标示及其他说明方式标示商品状态。用户应在确认该等标示后购买。本公司未明示特定状态等级・评级等时,视为以可能包含前款状态的“二手品”销售。
  3. 在本公司所标示状态・评级范围内的状态,及前各款所定通常可能存在的状态,不构成与合同内容不符(合同不适合)。用户不得以该等状态,或与用户主观的品质评价・期待的差异为由,请求退货、换货、退款、折价、损害赔偿或其他一切请求,也不得提出异议。
  4. 就集换式卡牌的真伪、稀有度、市场价格、将来资产价值等,本公司不作任何保证。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本公司发送商品之前后,该商品或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或行情价格纵有变动(含下跌),用户也不得以此为由,请求退货、换货、取消、退款、折价、损害赔偿或其他一切请求。
  5. 商品的状态区分及评级(含“PSA10”、“状态A”及其他本公司使用的状态标示)的具体内容及处理方式,依附于本条款末尾的“附件:商品状态基准书”的规定,该基准书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第3章 发送・交付

第8条(发送时期)

  1. 本公司在买卖合同成立及确认付款后,将尽力按本公司在本服务上或订购手续过程中标示的预定发送时期发送商品。除本公司在本服务上或订单确认邮件中另行通知外,预定发送时期原则上为买卖合同成立后21日以内。个别订单的具体预定发送日,将以订单确认邮件或其他本公司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
  2. 在本公司所标示预定发送时期范围内的发送,不构成履行迟延(发送延迟)。用户就该范围内的发送,不得以迟延为由请求退货、取消、退款、损害赔偿或其他一切请求。
  3. 因下列各项事由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致发送延迟时,本公司就该延迟对用户概不负责:
    • 订单集中、繁忙期出货拥堵
    • 天灾地变、恶劣天气、传染病流行、运输机构・配送商的因素
    • 付款确认延迟、用户指定的配送地址信息不全・错误
    • 通关手续及其他伴随国外配送的因素
    • 其他本公司无法合理控制的事由
  4. 预定发送时期大幅超期且无发送预期时,本公司可通知用户后取消该订单,并退还已收取的价款。此时,本公司不承担超过退款金额的任何责任。

第9条(交付、风险负担及所有权的转移)

  1. 商品的交付,在商品送达用户指定的配送地址时(含投入信箱等)完成。
  2. 商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负担,在前款交付完成时,由本公司转移给用户。本公司对该时点以后发生的商品毁损、污损、灭失、被盗、遗失等,概不负责。
  3. 因发送至日本国外所征收的关税、进口消费税、通关手续费及其他进口相关费用(以下称“关税等”),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变更关税等负担的处理方式时,将事先在本服务上公告或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用户。
  4. 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配送地址信息不全、长期不在、拒绝收件、未提供通关所需信息、属于进口违禁品或其他因用户方面的因素被拒绝通关等),致商品被退回本公司、被配送商或通关机关留置、或被销毁时,本公司原则上不再重新发送该商品。此时,本公司可采取下列措施,用户不得请求退还价款、损害赔偿或其他一切请求:
    • 将退回的商品保管本公司规定的期间后,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销毁或再销售
    • 不退还已收取的商品价款及运费
  5.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公司斟酌特别情况应用户的请求重新发送时,重新发送所需的运费、退回运费、保管费、追加关税等及其他实际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4章 退货・取消・退款

第10条(退货・取消的限制)

  1. 鉴于商品的性质(属集换式卡牌、转售价值有变动、有确认真伪・防止调包的必要等),原则上不接受因用户个人因素的退货、换货、取消及订单内容变更。本条系依特定商业交易法所定的退货特约,在本服务上不得进行相当于商品送达后冷静期(冷却期)的退货。
  2. 如前各条所定,不得以对商品状态・品质的主观评价,及在本公司所标示状态・评级范围内的状态为由,请求退货・退款・换货・折价・损害赔偿。
  3. 不得以在本公司所标示预定发送时期范围内的发送为由,请求退款・取消。
  4. 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本公司发送商品之前后,该商品或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或行情价格纵有下跌,用户也不得以该下跌为由,请求退货、换货、取消、退款、折价或其他一切请求。
  5. 本公司依本条款向用户退款时,该退款原则上以取消(撤销)该交易所用信用卡付款的方式进行。无法取消付款时,或本公司另认为适当时,本公司可以银行汇款或其他本公司指定的方式退款。退款金额反映到信用卡账单的时期,依发卡机构的处理而异,本公司不予保证。

第11条(初期不良等的例外处理)

  1. 尽管有前条规定,仅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且本公司认定有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时,本公司以商品换货、同等品重新发送或退款的任一方式处理。该处理可以订购商品的全部或发生该当事由的一部分为对象,采用何种方式及处理的对象范围,由本公司合理选择:
    • 送达与订购商品不同的商品时(寄错商品)
    • 有与商品页面标示显著不同的重大破损・缺损时
    • 数量不足时
  2. 用户请求前款处理时,应在商品送达后10日以内,向本公司规定的咨询窗口,附上订单编号、该当部位的照片及其他本公司要求的信息进行通知。逾期未通知,或未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信息时,本公司不负本条处理的义务。
  3. 用户开封・使用商品,或在用户管理下发生的毁损・污损,不在本条处理范围内。有调包・故意破损等不正行为之疑虑时,本公司可拒绝本条的处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
  4. 依本条所作的退款,以本公司收取的商品价款为上限,本公司不承担超过该金额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责任。
  5. 本公司依本条为换货或重新发送同等品而要求用户退回商品时,该退回所需运费由本公司承担。但本公司检验退回商品的结果,发现有在用户管理下发生的毁损・污损等、不符合本条要件、或无法确认退回商品与本公司发送商品的同一性时,该运费及退回所生实际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12条(拒付(Chargeback)・第三人请求的处理)

  1. 用户就本服务的付款,拟向发卡机构、支付代理商或其他第三人提出异议、拒付或其他请求(以下称“拒付等”)时,应事先联系本公司规定的咨询窗口,并经依本条款及本公司另行制定的退货退款政策所定的手续。
  2. 拒付等被提出时,用户负有配合本公司调查的义务,本公司为该调查及应对发卡机构等,可保存、核对、汇总及提交下列信息,用户对此表示同意:
    • 地址验证(AVS)、持卡人姓名、安全码(CVV/CVC)、3D验证结果及其他付款相关信息
    • 订购时的IP地址、设备信息、登录记录、购买记录、浏览记录
    • 配送商的追踪号码、配送记录、收件记录、通关记录
    • 用户与本公司间的联络记录(电子邮件、咨询表单、聊天等)
  3. 未经第1款手续即提出拒付等,或基于虚假或不当理由提出拒付等时,该行为构成对本条款的重大违反,为第13条(禁止事项)及第18条(退会及强制退会)的措施对象。
  4. 因拒付等致本公司无法收回价款,或发生应支付给支付代理商的手续费、应对费用或其他损害时,用户应对本公司赔偿该损害的全额(含律师费及催收费用)。
  5. 本公司可将拒付等的申请记录及应对记录,作为本服务内今后用户应对(拒绝购买、使用限制、强制退会、依第4条第4款对相关账户采取措施等)的判断依据。

第5章 禁止事项

第13条(禁止事项)

用户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 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 侵害本服务所含著作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 破坏或妨害本公司、其他用户或第三人的服务器或网络功能的行为
  • 不正访问或试图不正访问的行为
  • 使用虚假信息进行用户注册或购买的行为
  • 不正创建・使用多个账户的行为、冒充其他用户的行为
  • 以囤购或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目的购买商品的行为
  • 反复进行违反事实或无根据的品质主张(无理取闹)的行为,或以不当退货・退款・折价为目的的行为
  • 未经第12条第1款手续即提出拒付等的行为,或基于虚假或不当理由提出拒付等的行为
  • 对本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员的辱骂、恐吓、纠缠联络、过度・不当投诉,及其他妨害本公司业务或毁损名誉・信用的行为
  • 未经本公司许可在本服务上的宣传、广告、招揽或营业行为
  • 直接或间接向反社会势力提供利益的行为
  •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第14条(反社会势力的排除)

  1. 用户向本公司声明并保证,现在及将来,其均不属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关系企业、总会屋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反社会势力”),且与反社会势力无应受社会非难的关系。
  2. 本公司发现用户违反前款声明及保证,或判断有足以怀疑违反的合理理由时,可不经任何催告,立即停止其使用本服务、强制该用户退会,并解除与该用户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
  3. 因本公司依前款采取的措施致用户受到损害时,本公司概不负责,用户不得向本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一切请求。除前款措施外,本公司可向用户请求返还已交付的商品或退还相当金额,并请求赔偿本公司所受损害(含律师费)。

第6章 服务的停止・变更等

第15条(本服务提供的停止等)

  1. 本公司认定有下列任一事由时,可不事先通知用户,停止或中断本服务全部或一部分的提供:
    • 进行本服务相关计算机系统的维护检查或更新时
    • 因地震、雷击、火灾、停电、天灾及其他不可抗力,致本服务的提供困难时
    • 计算机或通讯线路等因事故停止时
    • 其他本公司认定本服务的提供困难时
  2. 因本服务提供的停止或中断致用户或第三人所受的任何不利益或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6条(服务内容的变更等)

本公司可不通知用户,变更本服务的内容或中止本服务的提供,因此致用户所生损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概不负责。

第7章 一般条款

第17条(保证的否认及免责事项)

  1. 本公司除本条款明文规定外,不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服务及商品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瑕疵(含关于安全性、可靠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特定目的适合性、信息安全等的缺陷、错误、权利侵害等)。
  2. 因本服务致用户所生损害,除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外,本公司概不负责。纵使本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赔偿损害的范围,以该用户在造成该损害的交易中支付给本公司的商品价款金额为上限,就特别损害、逸失利益、间接损害,除本公司已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外,不承担责任。
  3. 就本服务相关的用户与其他用户或第三人间所生的交易、联络或纠纷等,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18条(退会及强制退会)

  1. 用户可依本公司规定的退会手续,从本服务退会。
  2. 用户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可不事先通知,停止该用户使用本服务,或强制该用户退会,且不负说明理由的义务:
    • 进行违反本条款、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用户信息有虚假,或发现违反声明保证的事实时
    • 有辱骂、纠缠联络、过度・不当投诉及其他妨害本公司业务的行为时
    • 未经第12条第1款手续提出拒付等,或基于虚假或不当理由提出拒付等时
    • 有毁损・侵害本公司名誉、信用及其他权利或法律利益的行为时
    • 除前各项外,本公司认定其作为用户不适当时
  3. 因本公司依本条对用户采取停止使用或强制退会措施致用户受到损害时,本公司概不负责,用户不得向本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4. 在依本条第1款的用户退会或依本条第2款的强制退会生效时点,商品已发送的买卖合同不受该退会等的影响,价款支付义务、收取商品后的状态确认义务及其他买卖合同上的义务,继续有效存续。
  5. 在依本条第1款的用户退会或依本条第2款的强制退会生效时点,已成立且未发送的买卖合同,按下列方式处理:
    • 用户通常退会,或因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的强制退会时:本公司解除该订单,退还已收取的价款。
    • 因欺诈、冒充、虚假表示、滥用拒付、过度・不当投诉及其他恶劣行为的强制退会时:本公司可解除该订单,此时仅退还扣除运费、支付手续费、备货所需实际费用及本公司所受损害后的余额;无余额时不予退款。

第19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公司就因本服务的使用而获取的个人信息,依本公司“隐私政策”妥善处理。

第20条(通知或联络)

用户与本公司间的通知或联络,依本公司规定的方式进行。除用户依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变更申报外,本公司视现在注册的联系方式为有效,向该联系方式进行通知或联络,该等通知或联络在发送时视为已送达用户。

第21条(权利义务转让的禁止)

  1. 用户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承诺,不得将使用合同上的地位或基于本条款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提供作担保。
  2. 本公司将本服务相关事业转让给第三人时,可不经用户个别承诺,随同该事业转让,将本条款上的地位、权利义务及用户信息转移给该第三人。

第22条(服务条款的变更)

  1.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依日本民法第548条之4及其他法令变更本条款。
  2. 本公司变更本条款时,将以在本服务上显示或其他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向用户告知变更后的内容及生效时期。
  3. 在前款生效时期以后用户使用本服务时,视为用户已同意变更后的本条款。

第23条(可分性)

本条款的任一条款或其一部分,纵使经法令等判断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本条款的其余规定及该经判断为无效或无法执行条款的其余部分,仍继续完全有效。

第24条(准据法・管辖法院)

  1. 本条款以日文作成的原本为正本。纵使作成其他语言的译本,本条款的解释及效力仍依日文原本,译本与日文原本有歧异时,以日文原本优先。
  2. 本条款的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释,以日本法为准据法。
  3. 本服务系本公司在日本国内运营、依日本法提供的服务。用户纵使从日本国外访问、申请或使用本服务,也应在理解本服务为依日本法的交易的基础上,同意本条款。
  4. 就本服务在本公司与用户间发生纠纷时,依诉讼标的金额,以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用户居住在日本国外,或从日本国外使用本服务时,亦同。
  5. 纵使本公司向日本国外的消费者提供本服务,本服务仍系从日本国内提供,就各国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本公司仅基于个别法域的标示义务承担有限度的法律责任。

附件:商品状态基准书

本基准书系依第7条第5款,规定本服务中商品状态区分及评级标示的内容及处理方式,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1. PSA10(鉴定机构最高评价的鉴定卡)

标有“PSA10”或其他相当于鉴定机构最高评价标示的鉴定卡,因其性质,可能包含下列状态。用户预先予以承诺:

  • 卡片存在极小的白边(掉漆)。
  • 卡片存在数处极小的白边(掉漆)。
  • 卡片存在极小的凹陷。
  • 卡盒内混入极小异物。
  • 卡盒压合部分存在少许发白的气泡状部分。
  • 卡盒存在少许雾状痕迹。
  • 卡盒存在极小刮痕。

※ 上述状态一览仅为例示,也可能存在一览以外的状态,或同时包含多个该等状态的情形。
※ 纵使为可见上述任一或多个状态的鉴定卡,如其状态与本公司在本服务上另行提示的样品图片程度相当,则与通常的鉴定卡商品同等处理,商品中也可能包含具上述状态的。此外,纵使为库存数量多个的商品,用户也不得个别选择状态。

2. 状态A

标示为“状态A”的商品,指卡片边缘或表面等处,有小刮痕或擦痕、小白边(掉漆)、轻度雾面等状态的。

※ 一般认为多数人可接受该状态。如非对卡片状态极为讲究的,因其较经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品便宜,值得推荐,但并非完美品。以收藏为目的的,购买时请充分注意。
※ 状态的记载种类仅为例示,也可能存在一览以外的状态,或同时包含多个该等状态的情形。

3. 依本基准书的商品与合同不适合

状态在前各款所定范围内的商品,依第7条第3款的规定,不构成与合同内容不符(合同不适合)。用户不得以该等状态,或与用户主观的品质评价・期待的差异为由,请求退货、换货、退款、折价、损害赔偿或其他一切请求,也不得提出异议。


经营者:Trading Card Japan股份有限公司(トレーディングカードジャパン株式会社)
代表人:代表取缔役 Junki Someya
联系方式:info@tcg-japan.com

制定日: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