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与退款政策

本政策规定由Trading Card Japan股份有限公司(トレーディングカードジャパン株式会社,以下称“本公司”)所运营的集换式卡牌等商品销售网站“TCG JAPAN”(以下称“本服务”)中,商品的退货、换货、取消及退款相关处理方式。本政策与本公司另行制定的“TCG JAPAN 服务条款”(以下称“服务条款”)作为一体,适用于本服务的使用。

第1条(目的及适用)

  1. 本政策旨在规定用户通过本服务购买的商品的退货、换货、取消及退款的受理范围、手续、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的负担。
  2. 本政策与服务条款作为一体适用于本服务,本政策未规定的事项,依服务条款的规定。本政策与服务条款有矛盾时,以本政策优先(服务条款第1条第3款)。
  3. 本政策系明示依特定商业交易法所定退货特约的内容,除本政策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进行相当于商品送达后冷静期(冷却期)的退货。
  4. 本政策所用用语的定义,除本政策另有规定外,依服务条款的规定。

第2条(退货・退款的原则)

  1. 鉴于商品的性质(属集换式卡牌、转售价值有变动、有确认真伪・防止调包的必要等),原则上不接受因用户个人因素的退货、换货、取消及订单内容变更。
  2. 以下列各项事由为理由的退货、换货、取消、退款、折价、损害赔偿及其他一切请求,恕不受理:
    • 对商品状态・品质的主观评价
    • 在本公司所标示状态等级・评级范围内的状态(含服务条款末尾所附“附件:商品状态基准书”所定范围。以下同。)
    • 在本公司所标示预定发送时期范围内的发送
    • 商品或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或行情价格的变动(无论本公司发送之前后,含下跌。)
    • 真伪、稀有度、将来资产价值、供给变动、对稀有度的市场评价变动
  3. 例外受理退货、换货、取消或退款的情形,依本政策第3条至第8条的规定。

第3条(发送前的取消・变更)

  1. 买卖合同成立后,在本公司着手商品发送准备之前,且限于本公司判断可受理的范围内,可能受理用户的取消或订单内容变更。
  2. 前款取消或变更受理与否,由本公司裁量判断。下列情形原则上不予受理:
    • 付款已完成,且发送准备已开始时
    • 用户反复使用本服务,有取消记录、投诉记录或其他疑似恶劣使用的情形时
    • 对象商品具有接单生产、预约销售、限定销售等性质时
  3. 依本条第1款受理取消时,已收取价款的退款方式及反映时期,依本政策第6条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

第4条(初期不良等的例外处理)

  1. 尽管有第2条规定,仅在符合下列各项之一且本公司认定有可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时,本公司以商品换货、同等品重新发送或退款的任一方式处理。该处理可以订购商品的全部或发生该当事由的一部分为对象,采用何种方式及处理的对象范围,由本公司合理选择:
    • 送达与订购商品不同的商品时(寄错商品)
    • 有与商品页面标示显著不同的重大破损・缺损时
    • 数量不足时
  2. 不属于前款处理对象的事项例示如下(例示并非穷尽,含与此相当的情形。):
    • 附件“商品状态基准书”所定范围内的状态
    • 经年变化及其他伴随通常使用或保管的状态
    • 用户开封・使用后,或在用户管理下发生的毁损、污损、遗失
    • 有调包、故意破损等不正行为疑虑的情形
    • PSA等鉴定卡的卡盒(slab case)内部的细微状态、压合部的气泡、卡盒的极小刮痕及其他附件“商品状态基准书”第1项所例示的状态
    • 行情变动、供给变动、对稀有度的市场评价变动
  3. 依本条所作的退款,以本公司收取的商品价款为上限,本公司不承担超过该金额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责任。

第5条(通知期限及手续)

  1. 请求前条第1款处理的用户,应在商品送达后10日以内,向本公司规定的咨询窗口,附上下列信息进行通知:
    • 订单编号
    • 对象商品名称
    • 该当事由(寄错商品/重大破损・缺损/数量不足的何者及其内容)
    • 可确认商品外包装、卡片本体(鉴定卡含卡盒)状态的照片
    • 其他本公司要求的信息
  2. 未在前款期间内通知,或未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信息时,本公司不负前条处理的义务。
  3. 本公司收到通知后,经确认通知内容,将处理与否及处理方式回复用户。本公司选择换货或重新发送作为处理方式时,用户应依本公司指定的方法及期间,将对象商品退回本公司。
  4. 用户依前款将商品退回本公司时,退回商品送达本公司前的毁损、污损、灭失、被盗、遗失等风险,由用户承担。

第6条(退回运费及退款方式)

  1. 本公司依第4条为换货或重新发送同等品而要求用户退回商品时,该退回所需运费由本公司承担。但本公司检验退回商品的结果,发现有在用户管理下发生的毁损・污损等、不符合第4条要件、或无法确认退回商品与本公司发送商品的同一性时,该运费及退回所生实际费用由用户承担。
  2. 本公司依本政策或服务条款向用户退款时,该退款原则上以取消(撤销)该交易所用信用卡付款的方式进行。
  3. 无法取消付款时,或本公司另认为适当时,本公司可以银行汇款或其他本公司指定的方式退款。
  4. 退款金额反映到信用卡账单的时期,依发卡机构的处理而异,本公司不予保证。以银行汇款或其他方式退款时,其反映时期依该金融机构等的处理而异。

第7条(配送、关税及拒绝收件等的处理)

  1. 因发送至日本国外所征收的关税、进口消费税、通关手续费及其他进口相关费用(以下称“关税等”),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变更关税等负担的处理方式时,将事先在本服务上公告或以个别通知方式告知用户。
  2. 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配送地址信息不全、长期不在、拒绝收件、未提供通关所需信息、属于进口违禁品或其他因用户方面的因素被拒绝通关等),致商品被退回本公司、被配送商或通关机关留置、或被销毁时,本公司原则上不再重新发送该商品。此时,本公司可采取下列措施,用户不得请求退还价款、损害赔偿或其他一切请求:
    • 将退回的商品保管本公司规定的期间后,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销毁或再销售
    • 不退还已收取的商品价款及运费
  3.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公司斟酌特别情况应用户的请求重新发送时,重新发送所需的运费、退回运费、保管费、追加关税等及其他实际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8条(因本公司解除合同的退款)

  1. 本公司依服务条款第5条第2款不承诺购买申请,或解除已成立的买卖合同时,如本公司已从用户处收取价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 以无库存或库存管理上的事由、价格・库存或其他标示的误载・误标、或付款疑义为理由时:本公司退还已收取价款的全额。
    • 以用户违反服务条款或其他不适当事由、以转售・囤购或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目的购买、或属于本公司另行制定的黑名单等措施对象为理由时:本公司仅退还扣除运费、支付手续费、备货所需实际费用及本公司所受损害后的余额;无余额时不予退款。但不妨碍本公司依其裁量退还已收取价款的全额。
  2. 预定发送时期大幅超期且无发送预期时,本公司可通知用户后取消该订单,并退还已收取的价款。此时,本公司不承担超过退款金额的任何责任。
  3. 本公司依服务条款第14条第2款就反社会势力的排除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可向用户请求返还已交付的商品或退还相当金额,并请求赔偿本公司所受损害。
  4. 依服务条款第18条第4款及第5款的退会或强制退会时未发送部分买卖合同的处理,依服务条款的规定。

第9条(拒付(Chargeback)・第三人请求的处理)

  1. 用户就本服务的付款,拟向发卡机构、支付代理商或其他第三人提出异议、拒付或其他请求(以下称“拒付等”)时,应事先联系本公司规定的咨询窗口,并经依本政策及服务条款所定的手续。
  2. 拒付等被提出时,用户负有配合本公司调查的义务,本公司为该调查及应对发卡机构等,可保存、核对、汇总及提交下列信息,用户对此表示同意:
    • 地址验证(AVS)、持卡人姓名、安全码(CVV/CVC)、3D验证结果及其他付款相关信息
    • 订购时的IP地址、设备信息、登录记录、购买记录、浏览记录
    • 配送商的追踪号码、配送记录、收件记录、通关记录
    • 用户与本公司间的联络记录(电子邮件、咨询表单、聊天等)
  3. 未经第1款手续即提出拒付等,或基于虚假或不当理由提出拒付等时,该行为构成对服务条款的重大违反,为服务条款第13条(禁止事项)及第18条(退会及强制退会)的措施对象。
  4. 因拒付等致本公司无法收回价款,或发生应支付给支付代理商的手续费、应对费用或其他损害时,用户应对本公司赔偿该损害的全额(含律师费及催收费用)。
  5. 本公司可将拒付等的申请记录及应对记录,作为本服务内今后用户应对(拒绝购买、使用限制、强制退会、对相关账户采取措施等)的判断依据。

第10条(恶劣退货・退款请求的处理)

  1. 就用户的退货、换货、取消、退款请求及其他依本政策的请求,本公司判断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或有足以怀疑该当的合理理由时,可拒绝受理该请求,或停止已受理的处理:
    • 反复进行违反事实或无根据的品质主张(无理取闹)的行为
    • 同一用户,或共用同一识别信息的多个账户所作的反复退货・退款・取消请求
    • 商品调包、故意破损、退回商品与本公司发送商品欠缺同一性
    • 欺诈、冒充、虚假表示及其他不正行为
    • 未经第9条第1款手续提出拒付等,或基于虚假或不当理由提出拒付等
    • 伴随对本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员的辱骂、恐吓、纠缠联络、过度・不当投诉的请求
    • 其他本公司判断为恶劣的行为
  2. 前款情形,本公司可一并采取依服务条款第13条(禁止事项)及第18条(退会及强制退会)的措施。
  3. 共用相同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付款方式、IP地址、设备标识符及其他识别信息的账户,或本公司合理判断为共用的账户,在本政策的适用上,推定为同一用户所使用。本公司可将对该等账户群中任一账户依本政策所采取的措施,扩展适用于其他相关账户(服务条款第4条第4款)。

第11条(准据法及管辖)

  1. 本政策以日文作成的原本为正本。纵使作成其他语言的译本,本政策的解释及效力仍依日文原本,译本与日文原本有歧异时,以日文原本优先。
  2. 本政策的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释,以日本法为准据法。
  3. 本服务系本公司在日本国内运营、依日本法提供的服务。用户纵使从日本国外访问、申请或使用本服务,也应在理解本服务为依日本法的交易的基础上,同意本政策。
  4. 就本政策在本公司与用户间发生纠纷时,依诉讼标的金额,以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合意管辖法院。用户居住在日本国外,或从日本国外使用本服务时,亦同。
  5. 纵使本公司向日本国外的消费者提供本服务,本服务仍系从日本国内提供,就各国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本公司仅基于个别法域的标示义务承担有限度的法律责任。

第12条(本政策的变更)

  1.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依日本民法第548条之4及其他法令变更本政策。
  2. 本公司变更本政策时,将以在本服务上显示或其他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向用户告知变更后的内容及生效时期。
  3. 在前款生效时期以后用户使用本服务时,视为用户已同意变更后的本政策。

经营者:Trading Card Japan股份有限公司(トレーディングカードジャパン株式会社)
代表人:代表取缔役 Junki Someya
联系方式:info@tcg-japan.com

制定日: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