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本服務條款(以下稱「本條款」)係規定由Trading Card Japan股份有限公司(トレーディングカードジャパン株式会社,以下稱「本公司」)所營運之集換式卡牌等商品販售網站「TCG JAPAN」(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條件。註冊用戶(以下稱「用戶」)應依照本條款使用本服務。用戶一經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同意本條款之全部內容。

第1章 總則

第1條(適用)

  1. 本條款適用於用戶與本公司之間有關本服務使用之一切關係。
  2. 除本條款外,本公司得就本服務另行制定使用規則等各種規定(以下稱「個別規定」)。該等個別規定無論其名稱為何,均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3. 本條款之規定與個別規定之規定相互矛盾時,除個別規定另有特別規定外,以個別規定之規定優先適用。
  4. 本公司另行揭示之「特定商業交易法標示」及「隱私權政策」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本條款不適用於本公司營運之本服務以外之其他服務。

第2條(定義)

本條款中,下列各款所載用語之定義,依各該款之規定。

  1. 「本服務」指本公司於本網站上提供之集換式卡牌及其他商品之販售服務及其附隨服務。
  2. 「商品」指本公司於本服務上販售之集換式卡牌及其他物品。
  3. 「用戶註冊」指作為使用本服務之前提,於本網站上辦理之本公司所定手續。
  4. 「用戶資訊」指用戶註冊時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姓名、地址、聯絡方式及其他一切資訊。
  5. 「帳戶資訊」指本公司用以識別個別用戶之資訊,即用戶註冊之電子郵件地址及密碼。
  6. 「買賣契約」指依據本條款,於本服務上用戶與本公司之間成立之商品買賣契約。

第3條(註冊及使用限制)

  1. 本服務之註冊,於申請註冊者同意本條款後,依本公司所定方式申請註冊,並經本公司核准後完成。
  2. 用戶於註冊時,必須提供正確且最新之資訊,無論任何理由,均不得以他人名義或虛構名義進行用戶註冊。
  3. 未成年人進行用戶註冊或使用本服務時,應事先取得其法定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用戶向本公司聲明並保證,於使用本服務時,其已成年,或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用戶就年齡或其他註冊事項為虛偽申報,並據此使用本服務或締結買賣契約者,該行為構成日本民法第21條所定之詐術,用戶不得以限制行為能力為由行使撤銷權。
  4. 本公司認定申請註冊者或用戶有下列事由時,得不核准其註冊,或撤銷其註冊,且對其理由不負任何揭露義務:
    • 申請註冊時申報虛偽事項者
    • 違反本條款任一條項,或有違反之虞者
    • 過去曾被本公司停止或撤銷服務使用者
    • 對本公司之聯絡,逾一定期間未回覆者
    • 支付能力有疑義,或曾有關於付款之不正行為或糾紛者
    • 屬本公司另行制定之黑名單等措施對象者
    • 其他本公司認為註冊不適當者
  5. 因本公司依本條所為行為致用戶受有損害時,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4條(帳戶之管理)

  1. 用戶應自行負責妥善管理本服務之帳戶資訊(用戶ID及密碼)。
  2. 用戶於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帳戶資訊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用。以與已註冊資訊相符之帳戶資訊登入時,本公司視為由註冊該帳戶之用戶本人使用。
  3. 因帳戶資訊遭第三人使用所生之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4. 共用相同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付款方式(信用卡號、銀行帳戶、支付代理業者帳戶等)、IP位址、裝置識別碼及其他識別資訊之帳戶,或本公司合理判斷為共用者,於本條款之適用上,推定為同一用戶所使用。本公司得將對該等帳戶群中任一帳戶所採取之措施(停止使用、強制退會、拒絕購買、拒絕退貨退款等),擴張適用於其他相關帳戶。

第2章 買賣契約

第5條(買賣契約之成立)

  1. 用戶應依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所定方式申請購買商品。
  2. 買賣契約於本公司承諾用戶之購買申請,並發出訂單確認或付款完成通知時成立。惟有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承諾購買申請,或解除已成立之買賣契約:
    • 商品無庫存,或因庫存管理上之原因無法提供者
    • 商品之價格、庫存或其他標示有誤載、誤標者
    • 用戶有違反本條款或其他不適當事由者
    • 付款未正常完成,或付款有疑義者
    • 認定係以轉售、囤購或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目的購買者
    • 屬本公司另行制定之黑名單等措施對象者
  3. 因本公司依前項規定不承諾購買申請或解除買賣契約致用戶受有損害時,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4. 本公司依第2項規定不承諾購買申請或解除已成立之買賣契約時,如本公司已自用戶收受價金,依下列方式處理:
    • 以第2項事由中之無庫存或庫存管理上之事由、價格・庫存或其他標示之誤載・誤標、或付款疑義為理由者:本公司退還已收受價金之全額。
    • 以第2項事由中之用戶違反本條款或其他不適當事由、以轉售・囤購或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目的購買、或屬本公司另行制定之黑名單等措施對象為理由者:本公司僅退還扣除運費、支付手續費、備貨所需實際費用及本公司所受損害後之餘額;無餘額時不予退款。惟不妨礙本公司依其裁量退還已收受價金之全額。

第6條(商品價格及付款方式)

  1. 商品之販售價格為本服務上各商品頁面所標示之金額。
  2. 除販售價格外,如發生運費、支付手續費及其他應由用戶負擔之費用,本公司將於購買手續過程中標示。通訊費用等由用戶負擔。
  3. 付款方式為信用卡付款或其他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所定之方式。用戶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前支付價金。
  4. 關於付款,可能適用本公司合作之支付代理業者之規定。
  5. 用戶同意於執行付款時,本公司及本公司合作之支付代理業者為本人確認及防止不正使用之目的,取得、核對及保存地址驗證(AVS)、持卡人姓名、安全碼(CVV/CVC)、3D驗證結果、IP位址、裝置資訊及其他必要資訊,並於發生付款相關爭議時,將該等資訊提供予發卡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第7條(商品之狀態及品質)

  1. 本服務販售之商品,除新品外,亦包含中古品(含已開封、曾經他人之手者)。中古集換式卡牌因其性質,可能包含於製造、流通、保管過程中產生之下列狀態,用戶預先予以承諾:
    • 出廠傷、白邊(掉漆)、邊緣磨損、凹陷、翹曲
    • 印刷偏移、置中不良、墨色不均
    • 輕微污漬、指紋、擦痕、因年代久遠之變色
    • 其他依該商品之種類、年代、流通狀況通常可能存在之狀態
  2. 本公司以商品頁面刊載之圖片、狀態等級・評級標示及其他說明方式標示商品狀態。用戶應於確認該等標示後購買。本公司未明示特定狀態等級・評級等時,視為以可能包含前項狀態之「中古品」販售。
  3. 於本公司所標示狀態・評級範圍內之狀態,及前各項所定通常可能存在之狀態,不構成與契約內容不符(契約不適合)。用戶不得以該等狀態,或與用戶主觀之品質評價・期待之差異為由,請求退貨、換貨、退款、折價、損害賠償或其他一切請求,亦不得提出異議。
  4. 就集換式卡牌之真偽、稀有度、市場價格、將來資產價值等,本公司不作任何保證。買賣契約成立後,無論本公司發送商品之前後,該商品或同種商品之市場價格或行情價格縱有變動(含下跌),用戶亦不得以此為由,請求退貨、換貨、取消、退款、折價、損害賠償或其他一切請求。
  5. 商品之狀態區分及評級(含「PSA10」、「狀態A」及其他本公司使用之狀態標示)之具體內容及處理方式,依附於本條款末尾之「附件:商品狀態基準書」之規定,該基準書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第3章 發送・交付

第8條(發送時期)

  1. 本公司於買賣契約成立及確認付款後,將盡力依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或訂購手續過程中標示之預定發送時期發送商品。除本公司於本服務上或訂單確認郵件中另行通知外,預定發送時期原則上為買賣契約成立後21日以內。個別訂單之具體預定發送日,將以訂單確認郵件或其他本公司所定方式通知用戶。
  2. 於本公司所標示預定發送時期範圍內之發送,不構成履行遲延(發送延遲)。用戶就該範圍內之發送,不得以遲延為由請求退貨、取消、退款、損害賠償或其他一切請求。
  3. 因下列各款事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發送延遲時,本公司就該延遲對用戶概不負責:
    • 訂單集中、繁忙期出貨壅塞
    • 天災地變、惡劣天候、傳染病流行、運輸機構・配送業者之因素
    • 付款確認延遲、用戶指定之配送地址資訊不全・錯誤
    • 通關手續及其他伴隨國外配送之因素
    • 其他本公司無法合理控制之事由
  4. 預定發送時期大幅逾期且無發送之展望時,本公司得通知用戶後取消該訂單,並退還已收受之價金。此時,本公司不負超過退款金額之任何責任。

第9條(交付、危險負擔及所有權之移轉)

  1. 商品之交付,於商品送達用戶指定之配送地址時(含投入信箱等)完成。
  2. 商品之所有權及危險負擔,於前項交付完成時,由本公司移轉予用戶。本公司對該時點以後發生之商品毀損、污損、滅失、遭竊、遺失等,概不負責。
  3. 因發送至日本國外所課徵之關稅、進口消費稅、通關手續費及其他進口相關費用(以下稱「關稅等」),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變更關稅等負擔之處理方式時,將事先於本服務上公告或以個別通知方式周知用戶。
  4. 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配送地址資訊不全、長期不在、拒絕收件、未提供通關所需資訊、屬進口違禁品或其他因用戶方面之因素遭拒絕通關等),致商品被退回本公司、遭配送業者或通關機關留置、或遭銷毀時,本公司原則上不再重新發送該商品。此時,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用戶不得請求退還價金、損害賠償或其他一切請求:
    • 將退回之商品保管本公司所定期間後,以本公司認為合理之方式銷毀或再販售
    • 不退還已收受之商品價金及運費
  5. 不論前項規定,本公司斟酌特別情事應用戶之請求重新發送時,重新發送所需之運費、退回運費、保管費、追加關稅等及其他實際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4章 退貨・取消・退款

第10條(退貨・取消之限制)

  1. 鑑於商品之性質(屬集換式卡牌、轉售價值有變動、有確認真偽・防止調包之必要等),原則上不接受因用戶個人因素之退貨、換貨、取消及訂單內容變更。本條係依特定商業交易法所定之退貨特約,於本服務上不得為相當於商品送達後鑑賞期(冷卻期)之退貨。
  2. 如前各條所定,不得以對商品狀態・品質之主觀評價,及於本公司所標示狀態・評級範圍內之狀態為由,請求退貨・退款・換貨・折價・損害賠償。
  3. 不得以於本公司所標示預定發送時期範圍內之發送為由,請求退款・取消。
  4. 買賣契約成立後,無論本公司發送商品之前後,該商品或同種商品之市場價格或行情價格縱有下跌,用戶亦不得以該下跌為由,請求退貨、換貨、取消、退款、折價或其他一切請求。
  5. 本公司依本條款向用戶退款時,該退款原則上以取消(撤銷)該交易所用信用卡付款之方式為之。無法取消付款時,或本公司另認為適當時,本公司得以銀行匯款或其他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退款。退款金額反映於信用卡帳單之時期,依發卡機構之處理而異,本公司不予保證。

第11條(初期不良等之例外處理)

  1. 不論前條規定,僅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本公司認定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以商品換貨、同等品重新發送或退款之任一方式處理。該處理得以訂購商品之全部或發生該當事由之一部分為對象,採用何種方式及處理之對象範圍,由本公司合理選擇:
    • 送達與訂購商品不同之商品時(寄錯商品)
    • 有與商品頁面標示顯著不同之重大破損・缺損時
    • 數量不足時
  2. 用戶請求前項處理時,應於商品送達後10日以內,向本公司所定諮詢窗口,檢附訂單編號、該當部位之照片及其他本公司要求之資訊為通知。逾期未通知,或未提供本公司要求之資訊時,本公司不負本條處理之義務。
  3. 用戶開封・使用商品,或於用戶管理下發生之毀損・污損,不在本條處理範圍內。有調包・故意破損等不正行為之疑慮時,本公司得拒絕本條之處理,並進行必要之調查。
  4. 依本條所為之退款,以本公司收受之商品價金為上限,本公司不負超過該金額之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5. 本公司依本條為換貨或重新發送同等品而要求用戶退回商品時,該退回所需運費由本公司負擔。惟本公司檢驗退回商品之結果,發現有於用戶管理下發生之毀損・污損等、不符合本條要件、或無法確認退回商品與本公司發送商品之同一性時,該運費及退回所生實際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12條(拒付(Chargeback)・第三人請求之處理)

  1. 用戶就本服務之付款,擬向發卡機構、支付代理業者或其他第三人提出異議、拒付或其他請求(以下稱「拒付等」)時,應事先聯絡本公司所定諮詢窗口,並經依本條款及本公司另行制定之退貨退款政策所定之手續。
  2. 拒付等經提出時,用戶負有配合本公司調查之義務,本公司為該調查及應對發卡機構等,得保存、核對、彙整及提交下列資訊,用戶對此表示同意:
    • 地址驗證(AVS)、持卡人姓名、安全碼(CVV/CVC)、3D驗證結果及其他付款相關資訊
    • 訂購時之IP位址、裝置資訊、登入紀錄、購買紀錄、瀏覽紀錄
    • 配送業者之追蹤號碼、配送紀錄、收件紀錄、通關紀錄
    • 用戶與本公司間之聯絡紀錄(電子郵件、諮詢表單、聊天等)
  3. 未經第1項手續即提出拒付等,或基於虛偽或不當理由提出拒付等時,該行為構成對本條款之重大違反,為第13條(禁止事項)及第18條(退會及強制退會)之措施對象。
  4. 因拒付等致本公司無法收回價金,或發生應支付予支付代理業者之手續費、應對費用或其他損害時,用戶應對本公司賠償該損害之全額(含律師費及催收費用)。
  5. 本公司得將拒付等之申請紀錄及應對紀錄,作為本服務內今後用戶應對(拒絕購買、使用限制、強制退會、依第4條第4項對相關帳戶採取措施等)之判斷依據。

第5章 禁止事項

第13條(禁止事項)

用戶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為下列行為:

  •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與犯罪行為相關之行為
  • 侵害本服務所含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破壞或妨害本公司、其他用戶或第三人之伺服器或網路功能之行為
  • 不正存取或試圖不正存取之行為
  • 使用虛偽資訊進行用戶註冊或購買之行為
  • 不正建立・使用複數帳戶之行為、冒充其他用戶之行為
  • 以囤購或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目的購買商品之行為
  • 反覆為違反事實或無根據之品質主張(無理取鬧)之行為,或以不當退貨・退款・折價為目的之行為
  • 未經第12條第1項手續即提出拒付等之行為,或基於虛偽或不當理由提出拒付等之行為
  • 對本公司員工或相關人員之辱罵、恐嚇、糾纏聯絡、過度・不當客訴,及其他妨害本公司業務或毀損名譽・信用之行為
  • 未經本公司許可於本服務上之宣傳、廣告、招攬或營業行為
  • 直接或間接向反社會勢力提供利益之行為
  •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14條(反社會勢力之排除)

  1. 用戶向本公司聲明並保證,現在及將來,其均不屬於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反社會勢力」),且與反社會勢力無應受社會非難之關係。
  2. 本公司發現用戶違反前項聲明及保證,或判斷有足以懷疑違反之合理理由時,得不經任何催告,立即停止其使用本服務、強制該用戶退會,並解除與該用戶間成立之買賣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3. 因本公司依前項採取之措施致用戶受有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用戶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一切請求。除前項措施外,本公司得向用戶請求返還已交付之商品或退還相當金額,並請求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含律師費)。

第6章 服務之停止・變更等

第15條(本服務提供之停止等)

  1. 本公司認定有下列任一事由時,得不事先通知用戶,停止或中斷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提供:
    • 進行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之維護檢查或更新時
    • 因地震、雷擊、火災、停電、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致本服務之提供困難時
    • 電腦或通訊線路等因事故停止時
    • 其他本公司認定本服務之提供困難時
  2. 因本服務提供之停止或中斷致用戶或第三人所受之任何不利益或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6條(服務內容之變更等)

本公司得不通知用戶,變更本服務之內容或中止本服務之提供,因此致用戶所生損害,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概不負責。

第7章 一般條款

第17條(保證之否認及免責事項)

  1. 本公司除本條款明文規定外,不明示或默示保證本服務及商品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瑕疵(含關於安全性、可靠性、正確性、完整性、有效性、特定目的適合性、資訊安全等之缺陷、錯誤、權利侵害等)。
  2. 因本服務致用戶所生損害,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公司概不負責。縱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賠償損害之範圍,以該用戶於造成該損害之交易中支付予本公司之商品價金額為上限,就特別損害、逸失利益、間接損害,除本公司已預見或可得預見者外,不負責任。
  3. 就本服務相關之用戶與其他用戶或第三人間所生之交易、聯絡或糾紛等,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18條(退會及強制退會)

  1. 用戶得依本公司所定退會手續,自本服務退會。
  2. 用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事先通知,停止該用戶使用本服務,或強制該用戶退會,且不負說明理由之義務:
    • 為違反本條款、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 用戶資訊有虛偽,或發現違反聲明保證之事實時
    • 有辱罵、糾纏聯絡、過度・不當客訴及其他妨害本公司業務之行為時
    • 未經第12條第1項手續提出拒付等,或基於虛偽或不當理由提出拒付等時
    • 有毀損・侵害本公司名譽、信用及其他權利或法律利益之行為時
    • 除前各款外,本公司認定其作為用戶不適當時
  3. 因本公司依本條對用戶採取停止使用或強制退會措施致用戶受有損害時,本公司概不負責,用戶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4. 於依本條第1項之用戶退會或依本條第2項之強制退會生效時點,商品已發送之買賣契約不受該退會等之影響,價金支付義務、收受商品後之狀態確認義務及其他買賣契約上之義務,繼續有效存續。
  5. 於依本條第1項之用戶退會或依本條第2項之強制退會生效時點,已成立且未發送之買賣契約,依下列方式處理:
    • 用戶通常退會,或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之強制退會時:本公司解除該訂單,退還已收受之價金。
    • 因詐欺、冒充、虛偽表示、濫用拒付、過度・不當客訴及其他惡質行為之強制退會時:本公司得解除該訂單,此時僅退還扣除運費、支付手續費、備貨所需實際費用及本公司所受損害後之餘額;無餘額時不予退款。

第19條(個人資訊之處理)

本公司就因本服務之使用而取得之個人資訊,依本公司「隱私權政策」妥善處理。

第20條(通知或聯絡)

用戶與本公司間之通知或聯絡,依本公司所定方式為之。除用戶依本公司所定方式提出變更申報外,本公司視現在註冊之聯絡方式為有效,向該聯絡方式為通知或聯絡,該等通知或聯絡於發送時視為已送達用戶。

第21條(權利義務讓與之禁止)

  1. 用戶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承諾,不得將使用契約上之地位或基於本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讓與第三人,或供作擔保。
  2. 本公司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讓與第三人時,得不經用戶個別承諾,隨同該事業讓與,將本條款上之地位、權利義務及用戶資訊移轉予該第三人。

第22條(服務條款之變更)

  1.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依日本民法第548條之4及其他法令變更本條款。
  2. 本公司變更本條款時,將以於本服務上顯示或其他本公司所定方式,向用戶周知變更後之內容及生效時期。
  3. 於前項生效時期以後用戶使用本服務時,視為用戶已同意變更後之本條款。

第23條(可分性)

本條款之任一條項或其一部分,縱經法令等判斷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條款之其餘規定及該經判斷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條項之其餘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

第24條(準據法・管轄法院)

  1. 本條款以日文作成之原本為正本。縱作成其他語言之譯本,本條款之解釋及效力仍依日文原本,譯本與日文原本有歧異時,以日文原本優先。
  2. 本條款之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釋,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3. 本服務係本公司於日本國內營運、依日本法提供之服務。用戶縱自日本國外存取、申請或使用本服務,亦應在理解本服務為依日本法之交易之基礎上,同意本條款。
  4. 就本服務於本公司與用戶間發生糾紛時,依訴訟標的金額,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用戶居住於日本國外,或自日本國外使用本服務時,亦同。
  5. 縱本公司向日本國外之消費者提供本服務,本服務仍係自日本國內提供,就各國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本公司僅基於個別法域之標示義務負有限度之法律責任。

附件:商品狀態基準書

本基準書係依第7條第5項,規定本服務中商品狀態區分及評級標示之內容及處理方式,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1. PSA10(鑑定機構最高評價之鑑定卡)

標有「PSA10」或其他相當於鑑定機構最高評價標示之鑑定卡,因其性質,可能包含下列狀態。用戶預先予以承諾:

  • 卡片存在極小之白邊(掉漆)。
  • 卡片存在數處極小之白邊(掉漆)。
  • 卡片存在極小之凹陷。
  • 卡盒內混入極小異物。
  • 卡盒壓合部分存在少許發白之氣泡狀部分。
  • 卡盒存在少許霧狀痕跡。
  • 卡盒存在極小刮痕。

※ 上述狀態一覽僅為例示,亦可能存在一覽以外之狀態,或同時包含複數該等狀態之情形。
※ 縱為可見上述任一或複數狀態之鑑定卡,如其狀態與本公司於本服務上另行提示之樣品圖片程度相當,則與通常之鑑定卡商品同等處理,商品中亦可能包含具上述狀態者。此外,縱為庫存數量複數之商品,用戶亦不得個別選擇狀態。

2. 狀態A

標示為「狀態A」之商品,指卡片邊緣或表面等處,有小刮痕或擦痕、小白邊(掉漆)、輕度霧面等狀態者。

※ 一般認為多數人可接受該狀態。如非對卡片狀態極為講究者,因其較經鑑定機構鑑定之鑑定品便宜,值得推薦,但並非完美品。以收藏為目的者,購買時請充分注意。
※ 狀態之記載種類僅為例示,亦可能存在一覽以外之狀態,或同時包含複數該等狀態之情形。

3. 依本基準書之商品與契約不適合

狀態在前各項所定範圍內之商品,依第7條第3項之規定,不構成與契約內容不符(契約不適合)。用戶不得以該等狀態,或與用戶主觀之品質評價・期待之差異為由,請求退貨、換貨、退款、折價、損害賠償或其他一切請求,亦不得提出異議。


經營者:Trading Card Japan股份有限公司(トレーディングカードジャパン株式会社)
代表人:代表取締役 Junki Someya
聯絡方式:info@tcg-japan.com

制定日:202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