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貨與退款政策

本政策係規定由Trading Card Japan股份有限公司(トレーディングカードジャパン株式会社,以下稱「本公司」)所營運之集換式卡牌等商品販售網站「TCG JAPAN」(以下稱「本服務」)中,商品之退貨、換貨、取消及退款相關處理方式。本政策與本公司另行制定之「TCG JAPAN 服務條款」(以下稱「服務條款」)作為一體,適用於本服務之使用。

第1條(目的及適用)

  1. 本政策旨在規定用戶透過本服務購買之商品之退貨、換貨、取消及退款之受理範圍、手續、方式,以及相關費用之負擔。
  2. 本政策與服務條款作為一體適用於本服務,本政策未規定之事項,依服務條款之規定。本政策與服務條款有矛盾時,以本政策優先(服務條款第1條第3項)。
  3. 本政策係明示依特定商業交易法所定退貨特約之內容,除本政策規定之情形外,不得為相當於商品送達後鑑賞期(冷卻期)之退貨。
  4. 本政策所用用語之定義,除本政策另有規定外,依服務條款之規定。

第2條(退貨・退款之原則)

  1. 鑑於商品之性質(屬集換式卡牌、轉售價值有變動、有確認真偽・防止調包之必要等),原則上不接受因用戶個人因素之退貨、換貨、取消及訂單內容變更。
  2. 以下列各款事由為理由之退貨、換貨、取消、退款、折價、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請求,恕不受理:
    • 對商品狀態・品質之主觀評價
    • 於本公司所標示狀態等級・評級範圍內之狀態(含服務條款末尾所附「附件:商品狀態基準書」所定範圍。以下同。)
    • 於本公司所標示預定發送時期範圍內之發送
    • 商品或同種商品之市場價格或行情價格之變動(無論本公司發送之前後,含下跌。)
    • 真偽、稀有度、將來資產價值、供給變動、對稀有度之市場評價變動
  3. 例外受理退貨、換貨、取消或退款之情形,依本政策第3條至第8條之規定。

第3條(發送前之取消・變更)

  1. 買賣契約成立後,於本公司著手商品發送準備之前,且限於本公司判斷可受理之範圍內,可能受理用戶之取消或訂單內容變更。
  2. 前項取消或變更受理與否,由本公司裁量判斷。下列情形原則上不予受理:
    • 付款已完成,且發送準備已開始時
    • 用戶反覆使用本服務,有取消紀錄、客訴紀錄或其他疑似惡質使用之情形時
    • 對象商品具有接單生產、預約販售、限定販售等性質時
  3. 依本條第1項受理取消時,已收受價金之退款方式及反映時期,依本政策第6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

第4條(初期不良等之例外處理)

  1. 不論第2條規定,僅於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且本公司認定有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時,本公司以商品換貨、同等品重新發送或退款之任一方式處理。該處理得以訂購商品之全部或發生該當事由之一部分為對象,採用何種方式及處理之對象範圍,由本公司合理選擇:
    • 送達與訂購商品不同之商品時(寄錯商品)
    • 有與商品頁面標示顯著不同之重大破損・缺損時
    • 數量不足時
  2. 不屬於前項處理對象之事項例示如下(例示並非窮盡,含與此相當之情形。):
    • 附件「商品狀態基準書」所定範圍內之狀態
    • 經年變化及其他伴隨通常使用或保管之狀態
    • 用戶開封・使用後,或於用戶管理下發生之毀損、污損、遺失
    • 有調包、故意破損等不正行為疑慮之情形
    • PSA等鑑定卡之卡盒(slab case)內部之細微狀態、壓合部之氣泡、卡盒之極小刮痕及其他附件「商品狀態基準書」第1項所例示之狀態
    • 行情變動、供給變動、對稀有度之市場評價變動
  3. 依本條所為之退款,以本公司收受之商品價金為上限,本公司不負超過該金額之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

第5條(通知期限及手續)

  1. 請求前條第1項處理之用戶,應於商品送達後10日以內,向本公司所定諮詢窗口,檢附下列資訊為通知:
    • 訂單編號
    • 對象商品名稱
    • 該當事由(寄錯商品/重大破損・缺損/數量不足之何者及其內容)
    • 可確認商品外包裝、卡片本體(鑑定卡含卡盒)狀態之照片
    • 其他本公司要求之資訊
  2. 未於前項期間內通知,或未提供本公司要求之資訊時,本公司不負前條處理之義務。
  3. 本公司收受通知後,經確認通知內容,將處理與否及處理方式回覆用戶。本公司選擇換貨或重新發送作為處理方式時,用戶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及期間,將對象商品退回本公司。
  4. 用戶依前項將商品退回本公司時,退回商品送達本公司前之毀損、污損、滅失、遭竊、遺失等危險,由用戶負擔。

第6條(退回運費及退款方式)

  1. 本公司依第4條為換貨或重新發送同等品而要求用戶退回商品時,該退回所需運費由本公司負擔。惟本公司檢驗退回商品之結果,發現有於用戶管理下發生之毀損・污損等、不符合第4條要件、或無法確認退回商品與本公司發送商品之同一性時,該運費及退回所生實際費用由用戶負擔。
  2. 本公司依本政策或服務條款向用戶退款時,該退款原則上以取消(撤銷)該交易所用信用卡付款之方式為之。
  3. 無法取消付款時,或本公司另認為適當時,本公司得以銀行匯款或其他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退款。
  4. 退款金額反映於信用卡帳單之時期,依發卡機構之處理而異,本公司不予保證。以銀行匯款或其他方式退款時,其反映時期依該金融機構等之處理而異。

第7條(配送、關稅及拒絕收件等之處理)

  1. 因發送至日本國外所課徵之關稅、進口消費稅、通關手續費及其他進口相關費用(以下稱「關稅等」),由本公司負擔。本公司變更關稅等負擔之處理方式時,將事先於本服務上公告或以個別通知方式周知用戶。
  2. 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配送地址資訊不全、長期不在、拒絕收件、未提供通關所需資訊、屬進口違禁品或其他因用戶方面之因素遭拒絕通關等),致商品被退回本公司、遭配送業者或通關機關留置、或遭銷毀時,本公司原則上不再重新發送該商品。此時,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用戶不得請求退還價金、損害賠償或其他一切請求:
    • 將退回之商品保管本公司所定期間後,以本公司認為合理之方式銷毀或再販售
    • 不退還已收受之商品價金及運費
  3. 不論前項規定,本公司斟酌特別情事應用戶之請求重新發送時,重新發送所需之運費、退回運費、保管費、追加關稅等及其他實際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8條(因本公司解除契約之退款)

  1. 本公司依服務條款第5條第2項不承諾購買申請,或解除已成立之買賣契約時,如本公司已自用戶收受價金,依下列方式處理:
    • 以無庫存或庫存管理上之事由、價格・庫存或其他標示之誤載・誤標、或付款疑義為理由時:本公司退還已收受價金之全額。
    • 以用戶違反服務條款或其他不適當事由、以轉售・囤購或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之目的購買、或屬本公司另行制定之黑名單等措施對象為理由時:本公司僅退還扣除運費、支付手續費、備貨所需實際費用及本公司所受損害後之餘額;無餘額時不予退款。惟不妨礙本公司依其裁量退還已收受價金之全額。
  2. 預定發送時期大幅逾期且無發送之展望時,本公司得通知用戶後取消該訂單,並退還已收受之價金。此時,本公司不負超過退款金額之任何責任。
  3. 本公司依服務條款第14條第2項就反社會勢力之排除解除契約時,本公司得向用戶請求返還已交付之商品或退還相當金額,並請求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
  4. 依服務條款第18條第4項及第5項之退會或強制退會時未發送部分買賣契約之處理,依服務條款之規定。

第9條(拒付(Chargeback)・第三人請求之處理)

  1. 用戶就本服務之付款,擬向發卡機構、支付代理業者或其他第三人提出異議、拒付或其他請求(以下稱「拒付等」)時,應事先聯絡本公司所定諮詢窗口,並經依本政策及服務條款所定之手續。
  2. 拒付等經提出時,用戶負有配合本公司調查之義務,本公司為該調查及應對發卡機構等,得保存、核對、彙整及提交下列資訊,用戶對此表示同意:
    • 地址驗證(AVS)、持卡人姓名、安全碼(CVV/CVC)、3D驗證結果及其他付款相關資訊
    • 訂購時之IP位址、裝置資訊、登入紀錄、購買紀錄、瀏覽紀錄
    • 配送業者之追蹤號碼、配送紀錄、收件紀錄、通關紀錄
    • 用戶與本公司間之聯絡紀錄(電子郵件、諮詢表單、聊天等)
  3. 未經第1項手續即提出拒付等,或基於虛偽或不當理由提出拒付等時,該行為構成對服務條款之重大違反,為服務條款第13條(禁止事項)及第18條(退會及強制退會)之措施對象。
  4. 因拒付等致本公司無法收回價金,或發生應支付予支付代理業者之手續費、應對費用或其他損害時,用戶應對本公司賠償該損害之全額(含律師費及催收費用)。
  5. 本公司得將拒付等之申請紀錄及應對紀錄,作為本服務內今後用戶應對(拒絕購買、使用限制、強制退會、對相關帳戶採取措施等)之判斷依據。

第10條(惡質退貨・退款請求之處理)

  1. 就用戶之退貨、換貨、取消、退款請求及其他依本政策之請求,本公司判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足以懷疑該當之合理理由時,得拒絕受理該請求,或停止已受理之處理:
    • 反覆為違反事實或無根據之品質主張(無理取鬧)之行為
    • 同一用戶,或共用同一識別資訊之複數帳戶所為之反覆退貨・退款・取消請求
    • 商品調包、故意破損、退回商品與本公司發送商品欠缺同一性
    • 詐欺、冒充、虛偽表示及其他不正行為
    • 未經第9條第1項手續提出拒付等,或基於虛偽或不當理由提出拒付等
    • 伴隨對本公司員工或相關人員之辱罵、恐嚇、糾纏聯絡、過度・不當客訴之請求
    • 其他本公司判斷為惡質之行為
  2. 前項情形,本公司得併同採取依服務條款第13條(禁止事項)及第18條(退會及強制退會)之措施。
  3. 共用相同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付款方式、IP位址、裝置識別碼及其他識別資訊之帳戶,或本公司合理判斷為共用者,於本政策之適用上,推定為同一用戶所使用。本公司得將對該等帳戶群中任一帳戶依本政策所採取之措施,擴張適用於其他相關帳戶(服務條款第4條第4項)。

第11條(準據法及管轄)

  1. 本政策以日文作成之原本為正本。縱作成其他語言之譯本,本政策之解釋及效力仍依日文原本,譯本與日文原本有歧異時,以日文原本優先。
  2. 本政策之成立、效力、履行及解釋,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3. 本服務係本公司於日本國內營運、依日本法提供之服務。用戶縱自日本國外存取、申請或使用本服務,亦應在理解本服務為依日本法之交易之基礎上,同意本政策。
  4. 就本政策於本公司與用戶間發生糾紛時,依訴訟標的金額,以東京簡易法院或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合意管轄法院。用戶居住於日本國外,或自日本國外使用本服務時,亦同。
  5. 縱本公司向日本國外之消費者提供本服務,本服務仍係自日本國內提供,就各國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本公司僅基於個別法域之標示義務負有限度之法律責任。

第12條(本政策之變更)

  1.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依日本民法第548條之4及其他法令變更本政策。
  2. 本公司變更本政策時,將以於本服務上顯示或其他本公司所定方式,向用戶周知變更後之內容及生效時期。
  3. 於前項生效時期以後用戶使用本服務時,視為用戶已同意變更後之本政策。

經營者:Trading Card Japan股份有限公司(トレーディングカードジャパン株式会社)
代表人:代表取締役 Junki Someya
聯絡方式:info@tcg-japan.com

制定日:2026年7月5日